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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198号令《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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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7-24 17:24:53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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