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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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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7-4-11 17:20:02   

  旁站 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 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设备监造 监理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费用索赔 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合同一方因另一方原因造成本方经济损失,通过监理工程师向对方索取费用的活动。

  临时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暂时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延期批准 当发生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总监理工程师所作出的最终延长合同工期的批准。
3  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


3.1 项目监理机构

  3.1.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

  3.1.2 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3.1.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3.1.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2 监理人员的职责

  3.2.1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且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3.2.2 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 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 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 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监理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 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 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 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 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 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 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 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 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 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3.2.3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

  1 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份职责和权力。

  3.2.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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