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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市政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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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7-12 15:58:1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范:
    一、经市政局批准临时占用、损坏的市政设施工程竣工后按市政要求恢复原样,并清扫干净,不得有建筑垃圾和污染物等,人行道上严禁设置化粪池等构筑物。。
    二、道路两旁的新建建筑门前的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彩砖铺设、砌筑路侧石、建筑物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主管网接口等,必须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要求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基本要求为彩砖铺设必须每一条道路统一型号、颜色、花形,路侧石标高型号一致,排水设施的类型、直径根据实际需求及今后发展需要一步到位建设,污水管口直径不低于500mm与市政排水主管网接口必须符合市政规范。
    三、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小区道路建设和排水设施建设。
    ①道路硬化建设标准:出行道路宽度不低于3m,路基平整及密实度达95%以上,路面厚度为15cm以上,砼标号为C25。
    ②排水设施建设标准:按照市政建设管理部门规定,接入市政排水管网连接可采用不小于500mm管径污水管或不小于800mm×700mm(宽×高)规格砖砌排水沟,支管接入市政主管处设不通地面,无需人员进入检查的暗式连接井(窨井)。
    四、本规范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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