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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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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6-10 15:14:50   

3.3施工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3.1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3.3.2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3.3.3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分包单位的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

3.3.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3.3.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对必须实行抽样复检的材料和设备应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对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性能指标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

3.3.6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特别加强对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等重要部位的质量控制,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和建筑节能标准规定。

3.3.7建筑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电气等系统安装完毕后,应按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调试,调试结果应当符合设计和建筑节能技术标准要求。

3.3.8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的规定做好隐蔽工程验收,形成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3.3.9建筑节能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3.4监理单位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4.1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实施监理,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符合建筑节能质量控制要求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建筑节能质量控制点、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专业旁站监理方案等。

3.4.2总监理工程师应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签字认可。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进场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验收,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须现场抽样复验的材料和设备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杜绝已淘汰和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及设计文件要求的技术、产品、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

3.4.3对结构基层的处理,保温层的厚度和保温层的抹灰、粘贴、挂装与铺设施工,门窗及幕墙施工,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关键部位和工序施工以及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实施旁站监理。

3.4.4发现施工单位有违反强制性标准和相关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签发整改通知单并对整改情况复查,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4.5按规定主持建筑节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3.4.6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应出具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其中应载明对建筑节能实施情况、有关材料和设备的检验、试验情况及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情况的检查内容和检查结论。

3.5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5.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3.5.2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送审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有关建筑节能的专项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3.6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行为抽查重点

3.6.1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资质及核准范围。

3.6.2建筑节能相关材料和设备的检测内容和方法应符合建筑节能检测标准要求。

3.6.3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及结论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3.6.4检测发现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应及时上报当地监督机构。

3.7监督机构应对每次检查(抽查)情况做好监督记录(见《程序》表五),发现有违反建筑节能工程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的强制性措施(相关表格见《程序》表六至表八);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实施,并作为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4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4.1材料和设备质量抽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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