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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6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新闻频道:http://www.hbdjk.com

发表时间:2006-7-31 10:58:48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六)违反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八)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费或者设施造价2倍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三条 罚款收缴方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二)违反规定收费、罚款或者依法处罚未出具专用收据;
  (三)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四)打骂、侮辱当事人;
  (五)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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