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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细则(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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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6-5-5 1:38:56   


第五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事,积极工作,文明执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拒不执行细则或不服从管理,甚至围攻、欧打城市管理人员的,可诉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从               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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