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06-5-5 1:38:56
第五十一条 市政设施管理人员应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秉公办事,积极工作,文明执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拒不执行细则或不服从管理,甚至围攻、欧打城市管理人员的,可诉请公安、司法部门依法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建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从 起执行,未尽事宜按有关条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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