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功能,促进丹江口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根据国务院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三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细则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隔离带、街头空地、路肩以及路名牌、人行护栏、安全岛等附属设施。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沟盖板、雨水篦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已征用的城市道路建设用地。
第四条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是市政公共设施的主管部门,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方针,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五条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证市政公共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有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由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效能。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应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 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组织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并经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局批准。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道路建设,应当分别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条 丹江口市政府鼓励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按照丹江口市城市道路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城市道路。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下的施工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的城市道路与铁路干线相交的,应当根据需要在城市规划中预留立体交通设施的建设位置。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的道口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根据需要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建设立体交通设施所需投资,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建设跨越江河的桥梁和隧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按照城市道路技术规范改建、拓宽城市道路和公路的结合部,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金上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承担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