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有需办理开挖城市道路的单位必须先到建设局城管科审批后,再到市政局办理相关手续和交纳一定保证金后,在市政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二、 破路施工单位在开挖前必须将施工路线、进程、方案报市政局备案,并严格按方案实施,在市政局指定的时间期限内施工。
三、 市政局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对破路单位决定缩小挖掘面积、缩短挖掘时间或停止挖掘。
四、 经批准挖掘的城市道路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围拦应在1.5米以上,竣工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并通知市政局检查验收。
五、 破路施工单位挖运土方应及时清运,不得乱堆乱放或随意抛撒,雨天应禁止土方外运,揭起的设施应摆放整齐并安排专人保管。
六、 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所批准的位置、面积、施工期限,确因工程需要和其他原因应提前到市政局办理变更手续。
七、 所开挖道路应分段施工,人行道每50米为一段,开挖一段恢复完毕后方可开挖下一段。
八、 开挖破除混凝土路面必须先切割后破除,不得从路基下挖洞穿孔。
九、 所埋设的管线和设施必须是管壁和设施顶部应在路面80厘米以下,过街管线必须用钢管或抗压水泥管铺设。
十、 过排水沟的管线及设施必须从沟底20厘米以下进行铺设。
十一、管线及设施铺设完毕后应用混凝土包封或毛料回填,回填土必须每30厘米加水夯实,不得掺杂淤泥和杂物。
十二、一切道路及设施的恢复应严格按照市政道路恢复标准进行恢复。
以上制订的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规范请破路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如有违反我局将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整改并根据情况扣除保证金。
本规范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