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市政行业。
(二)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参与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制定;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市政发展规划;负责草拟市政建设的中长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市政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申报、执行、监督管理;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
(三)负责市政设施管理;组织编制市政设施维护中长期规划及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对城市道路、桥涵、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审批管理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和挖掘。
(四)负责市政设施的开发利用、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市政设施养护维修项目的招标工作。
(五)负责市政工程预结算、合同、定额、取费等工作的管理。
(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